有权制定法规的主体(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

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在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宪法》、《立法法》及相关法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权限范围和等级效力作了明确规定。不同层次的统一立法主体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与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一般称为法律,两者都由国家主席签署总统令颁布。这里的“基本法”是指涉及刑事、民事、合同、物权、程序、组织事项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典》 《刑法》 《地方组织法》等。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即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对以下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为实施法律规定需要制定的事项;二是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行政职权事项。此外,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但尚未制定法律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但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刑罚、司法制度除外。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同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有关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具有制定法规权的主体(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准)。

(三)经济特区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根据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法规,在本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有权制定法规的主体

大常委会备案。

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香港特别行政区夜景

6.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有关机构制定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7.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

有权制定规章的主体(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经过长期努力, 我国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和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构成。这表明,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39698.html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