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再接受网贷,法院不受理网贷

民间借贷本应是金融贷款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的一些市场乱象,也层出不穷,网络贷款更甚。正规网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一时之需,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但一些不良网贷,带给人们更多的是烦恼,是压力,是恶意催收的乱象。甚至还有不少的悲剧。

民间借贷本应是金融借贷的有效补充,但近年来一些市场乱象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借贷。正规的网贷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个人的暂时需求和企业的迫切需求。然而,一些不良贷款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压力和恶意催收。甚至还有很多悲剧。

网络不良贷款必须严厉整治。在司法层面,应该有所作为。河南高院的一项行政裁决已经对网络不良贷款说“不”!

2010年10月10日,薛某因资金需要,向普惠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称)借款1.2万元。普惠将贷款债权转让给恒源公司后(熟悉的套路,层层债权转让,层层手续费)。借款到期后,薛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恒源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将相关仲裁法律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薛。在薛某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机构缺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薛某应承担还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并承担仲裁费用。

作为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方式,依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机构本身无权强制执行。因此,当薛某未能按照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时,恒源公司依法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要求薛某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偿还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仲裁费。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10月10日至10日10时10分,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认为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仅按照借款协议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向薛某送达了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但均无薛某签署的收据。

而且,薛某未到庭参加庭审活动,仲裁庭缺席审理。仲裁机构虽然向薛某交付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但并未提交薛某收到的相应证明。

最终认定,该裁决未充分保障薛某享有的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案涉仲裁程序不当,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的执行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这也意味着仲裁裁决已经失去了执行效力,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双方可以是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1010恒源公司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自然不满。仲裁胜诉,但执行被驳回。因此,他依法向河南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

恒源公司的复议理由仍侧重于如何反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认为仲裁机构的送达程序不存在问题,薛缺席是主动放弃仲裁权,仲裁裁决不存在程序上的违反。

然而,高院对此案的讨论超出了恒源公司的预期。高等法院没有纠缠于程序,而而是针对债权的正当性问题,这让恒元公司完全没想到。(高等法院的级别确实很高)。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高院认为:

1.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豹建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民间借贷中的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对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2.恒源公司对薛某享有的债权来源于普惠公司。但普惠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融资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以上《通知》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和恒源公司全程参与了上述融资过程。

g>其受让的债权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执行,商丘中院裁定驳回恒元公司的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并无不当。

高院认定的法律依据仍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从普惠公司的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否定了执行债权的正当性。

高院判例:违规网贷,不予执行

钱还用还吗?

河南高院的这个裁定,是对违规网贷的有力打击,对日后其他类似纠纷,也是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

最后自然是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薛某的钱还用不用还的问题。

借钱肯定是要还的,但未必要还那么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裁决被法院不予执行的,需要双方对该纠纷重新仲裁(需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法院起诉。估计薛某多半是不会再和恒元公司达成仲裁协议了。

那么法院在审理该借贷行为时,基本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恒元公司享有债权的正当性及合法性予以审查,而普惠公司作为出借人,属于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存在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且该出借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借贷行为。

薛某的借款本金肯定是要还的。但至于利息、费用什么的,则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处理。看双方对无效是否存在过错,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损失,包括资金成本及必要费用。如薛某没有过错,那就极有可能只偿还本金了。这个还需要法院具体去认定和把握了。

最后提醒,网络贷款虽然方便,但一定要谨慎,选择正规的网贷公司。签订相关借款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清楚合同内容及利息、费用标准。放贷后如果经常进行债权转让,变更债权人的,就要警惕了,借款展期或转让债权都可能涉及相关费用,而这个费用可能就是借款人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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