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9年3月15日,被告乙通过网上信用贷款系统提交个人身份信息申请贷款,原告甲在线批准了被告的贷款申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为B,贷款人为A,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循环贷款。被告乙的批准贷款金额为42000.00元,申请期限为12个月。被告乙申请贷款金额4万元,利率6.90%。贷款用于日常消费,还款方式为定期付息、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期限为每月。同日,原告a向指定被告账户发放贷款人民币4万元。此后,被告乙未能按期还本付息。截至2020年11月17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本金39,703.35元,罚息2,819.01元,本息合计42,522.36元。
【法官说法】
乙、甲双方通过网上信用贷款系统签订的网上循环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双方应根据协议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乙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贷款本息的民事责任。甲、乙需偿还贷款本金39,703.35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17日止的罚息2,819.01元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来源:淄博市淄川区法院。
编辑: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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