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税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六项适用原则了解多少?
四个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核心基本原则。
2、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平等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税负是根据客观事实和真实承受能力确定的,而不仅仅是外观和形式。
六项适用原则:
1.法律优先——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处理不同层次税法之间的关系。如果有效性的高低有冲突,低的无效。
2、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实施后,人们在新法实施前的行为不能适用新法,而只能遵循旧法。其目的是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3.新法优于旧法——当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其作用是避免因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同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当两部法律对同一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时,特别>一般,其适用是在特别法地位上较低一级的税法可以比作为普通法的较高一级的税法更有效。
5.实体老,程序新——实体税法无溯及力,纳税义务发生时实体法服从税法,程序税法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溯及力。(税收程序法与税收实体法的区别:1。自然界的差异。
《税收诉讼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是规定国家税收权利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主要内容的差异。
税收程序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确定程序、税收征收程序、税务检查程序和税收争议解决程序。
税收实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主体、税收客体、计税依据、税目、税率、减免税等。
3.特征上的差异。
税收程序运行时,其征收行为的本质和表现形式是统一的。税务程序的结果是作出税务决定;税收程序是一种法定程序,主要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权力时所遵循的程序。征收主体实施征收行为是操作程序;它是征收主体为实现税务主体的债权请求权而实施的征收行为。
税收实体法结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税种与税收实体法、一税一法一一对应;税收要素的固定性。)
6.程序优于实体——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权的实现,不影响因纠纷及时足额入库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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