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准备期的开办费一直是企业头疼的问题。今天,会计网就企事业单位开办费的财务处理发表了一系列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企业开办费的财务处理。
一)企业筹建期的确定。
003010和《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准备期内开办费的范围和期间。在实际工作中,为了确定企业的准备期,企业往往根据实践经验来判断准备期。至于筹建期的起点,一般认为是筹建获批的日期。关于准备期的结束时间,目前主要有以下观点:
1.以营业执照所列开业日期为筹建期结束点。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取得营业执照意味着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企业可以开展设立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一系列工作。企业的运营开始变得常规化、法制化。所以普通企业可以把这一点作为企业准备期的结束。
但是,房地产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往往周期较长,在取得土地后,要经过建设、预售等一系列阶段。从营业执照开业之日到首次预售收入,往往要经历一到两年到几年的前期建设工作,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显然,以开业日期作为筹建期的终点是不合理的。
2.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备期的结束点。
实践中,有些企业把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作为准备期的结束点。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4月27日的批复:《实施条例》(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来的年度”,是指企业全部资产投入使用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度。
2)开办费的类别。
开办费是指企业从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即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办公费、招待费、广告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挂号费、汇兑损益和未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利息支出。
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只要与企业筹建有关,一般都可以列入开办费用范畴。至于费用是否应纳入开办费范围,主要有两点:1。要把握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范围。企业购建的固定资产,受益期长,应资本化,不能归入开办费范畴。同样,与购买和建造固定资产有关的费用,如运输费、安装费、调试费和发生的部分利息费用,不能算作开办费,而应归属于固定资产原值,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分期计提折旧。同样,企业购买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也应资本化,不应作为开办费收取。与无形资产相关的费用,如购买土地使用权的契税,也应资本化,计入无形资产类别。2.把握费用的承担者和受益者是否为企业。只有企业本身发生的费用和准备费用才是企业的准备费用。部分费用应由企业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投资者考察项目产生的咨询费、差旅费、招待费,投资者为项目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费用,投资者名下车辆产生的车辆费用等。这应该属于t承担的范围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选择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作为日常核算的基础。关于开办费的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50条规定:“除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外,准备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列支,计入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企业负责人预计摊销的费用项目不能惠及未来会计期间的,该项目未摊销的全部摊销价值应当转入当期损益。”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中,开办费在转入损益前,先作为企业资产入账。只有在开办期结束后,才会转入企业当期损益。
(2)《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开办费的规定。
003010(财税〔2006〕18号)附件《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主要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属于企业为组织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职工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和借款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开办费”的报表项目已在资产负债表中取消,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不再按以前的“长期待摊费用”或“待摊资产”进行摊销。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在处理开办费时更加简化,更准确地反映了企业的会计信息。003010还定义了开办费的范围,即资本化和费用化分别作为开办费的分类标准。如果发生的费用在未来期间不能产生效益,将计入开办费。对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费用,如购买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在未来受益期内分期计入企业损益。
4)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1.关于启动费用的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衔接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未明确将期初(待设立)费用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平均摊销不少于三年。但是,一旦选择了摊销方法,就不能更改。”可见98号通知对开办费的处理给了企业更多。
的自由选择权。企业可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不短于3年的时间扣除,但不得改变已经选定的摊销方法,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人为地在年度期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开办期内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执行两个标准:一是不超过业务收人的5‰;二是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因没有业务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也就不能税前扣除。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是业务收入的15%。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均应执行一定的比例,区别在于广告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业务招待费不可以。
企业的前期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往往占了一定的比重。如果开办期较长,业务招待费不能扣除的政策加大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基于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开办费用的财务处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尤其是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年检时,“开办资金”项目填写却难煞了经办人员,有些是几十年的老单位,无从查找初始数据;有些是一纸文件就成立了,根本没有开办费;有些是上级借点钱就搭起架子来了。作为以政府信用担保举办的事业机构,依靠财政性资金或特许经营权维生,一般不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所以至今还没有导入资本金制度,不象企业有注册资本制度,可以直接以“实收资本”确认。
事业单位开办费的会计处理问题
注意开办资金并不等同于开办费,前者既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比如房屋、设备等,后者单纯指货币资金。
举办单位一般是政府或授权的主管部门,开办费有些是由财政核拨,有些是上级部门补助,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具有无偿性,主要用于事业单位筹办期间发生的启动资金,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
开办费是一项事业单位自由支配的财产,没有限制用途,视同工作经费,不是专项资金的范畴,一般没用完也不需要缴回,所以从财政核拨的开办资金,我们作为“财政补助收入”核算,从上级补助的开办资金记入“上级补助收入”,费用根据开支内容按经济支出分类明细科目在“事业支出”中“基本支出”中列支,没必要想的那么复杂。
事业基金是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的滚存的资金,非限定性资产,是结余积累,雷同于企业会计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与“实收资本”不能混于一谈,也没有直接记入“事业基金”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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