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在银行确认购房人具备贷款资格之前,开发商不得收取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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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在线-云南频道原创稿。

人民网昆明10月23日电(人民网)(程浩)为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商品房售后服务管理,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五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003010还明确表示,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如果买受人需要以按揭方式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相应的个人贷款银行开展贷前调查,充分了解买受人的信用信息等申请个人按揭贷款的条件;在银行确认购房人具备贷款资格之前,不允许向购房人收取首付款,避免因购房人无法获得抵押贷款而引发矛盾纠纷。

《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向购房人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必须提供“两册”,即《通知》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应在“两册”中对违法建设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提醒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要求提供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查处,并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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