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
(1)先开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即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一次开具发票的,应当与发票开具的同一天。
因此,只要先开发票,当然是税务发票,而不是免税发票或非税务发票,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2)发票开具后。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销售方未开具发票,无票按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之后,当买方索要发票时,卖方会补开发票。由于收入已按非票收入申报,在补票当期,一方面以红字申报“非票收入”,另一方面按开票金额重新申报。事实上,正负抵消后不交税。
(3)开具免税发票或非税收发票。
在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内,很多优惠政策属于免税项目,所以可以开具免税发票,当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对于预付卡业务等非应税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条例》规定,总局列明的非应税项目也可以开具非应税发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不取决于发票的开具,也就是说,发票是否开具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无关。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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