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有什么,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的关系

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区别有什么,企业注册资金与实收资本的关系一、相关法律条文对照 1、《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一、相关法律条文对照

1、 《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负责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2、 《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相关法律概念比较——出资、注册资本、注册资金

【提供资金】捐款,也叫“付出”。拿出钱;捐款。出资是企业投资者最基本的义务,但不同类型的企业有不同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

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数额,也称法定资本。注册资本有两层含义:第一,英美法系的注册资本是授权资本或核准资本,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有权发行的资本数额。确定授权资本或批准资本的目的之一是注册政府。一般来说,注册资本少于发行资本,甚至少于实收资本。第二,实行法定资本制国家的注册资本,其含义与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也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本,公司有权发行,但公司必须全额实际发行。公司缴足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方可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与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完全一致。

一般认为注册资本和注册资本有以下区别:

(一)注册资本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权;注册资本反映了公司法人的产权。股东投入的全部资本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产权。

(2)注册资本为企业实有资产之和,注册资本为投资者实缴出资之和。

(三)注册资本随实际资本的增减而增减,即企业实际资本较注册资本增减20%以上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合法证明。

三、合伙企业法对于合伙企业仅规定出资方式要求,并未规定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和最低限额

看了上面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合伙企业法》只是笼统的规定合伙人有hav

一般从事生产经营的组织在成立之初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障,即必须有一定的资本。这是其对外经营活动的财产基础和保障,合伙企业也不例外。对企业注册资本提出下限要求是我国企业登记制度的内容。其目的是确保企业有正常经营的资金,防止“皮包企业”的出现,维护企业的信用能力,保护交易中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伙人的其他资产为企业的信用提供了担保。而且从近几年的实际经营情况来看,验资形式和验资报告的可信度有限,注册资本难以真实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另一方面,合伙制是一种初级的、原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注重人的合作,对资本不是很依赖,只要能保证最低限度的经营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是由各合伙人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出资额,为更多的人,特别是有能力但一时资金不足的人参与合伙经营创造了条件。

为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工商部门取消了个体经营和合伙投资限制,投资1元即可申请注册。大学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凡申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受注册资本(资本金)限制,而这被作为有利于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加以推广。

据全国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个字〔2007〕107号)规定,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 年 月 日”(发照日期),亦并未将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作为营业执照载明内容之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信息公开的合伙企业登记条件为:(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条件,合伙企业出资由投资人申报,并且无须提交出资证明作为申请材料。

四、观念革命——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

尽管上述问题已经有了答案,但不得不提及引发这个问题的根源还是在于传统资本信用观念。例如,曾经有传统观念认为,“现代企业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在立法上,尽管2005年的新公司法较之旧公司法有了许多开创新突破,但中国公司法首先毫无疑问地以资本信用为基础构建了自身的体系并一直沿袭至今。从公司资本制度到股东出资形式,再到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无不体现了资本信用的明晰观念和要求。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尽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无辜的债权人带来的伤害早已司空见惯,但人们还是习惯于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来判断公司的实力和信用状况。

改革开放数十年来,资本信用给人们带来了无尽的误导和认识障碍:(1)由于过于关注交易对方的注册资本,而疏于对其整个资产状况的了解,导致对交易对方信用的误判;(2)错误地相信公司注册登记和营业执照上显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资产的实际调查和评价;(3)因为过于迷信注册资本而放弃了公司之外各种担保手段的采用;(4)只满足于当事人出资已经到位、资本没有虚假的最低标准,而无视公司资产不当转移、非法侵吞和无故流失所应追究的责任;(4)立法上看似对债权人的“充分”保护的一些资本信用规定,实际为有限责任股东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提供了种种便利。

因为,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决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正如有识人士指出,“撇开非由资本形成的公司资产不论,除在公司设立的某个瞬间,公司资产纯粹由资本构成且资产本身未发生任何价值变化,会出现公司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完全一致的情形外,公司资产与资本的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 实际上,各类市场经济主体正日渐认识到了资本信用的负面效应,不仅是观念上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交往中不再把注册资本当做主要的衡量因素,而是通过尽职调查、第三方评估、信用担保、资产抵押等方式对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综合、全面的调查、评估和防范,然后才作出经营决策,这无疑是十分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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