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但银行只提供付息凭证,不开具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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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整体改革后,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需要向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销售服务是指提供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其中贷款服务是金融服务的一种。
贷款是指将资金借给他人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各种占用和借入资金的收入,包括利息(担保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金融产品持有期(含到期)内,信用卡透支产生的利息收入、买卖金融产品转卖产生的利息收入、融资融券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售后回租、票据贴现、罚息、票据出借等融资业务产生的利息和利息收入。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同时,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要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必须有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规模零星业务的个人的,其支出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或者收据凭证、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据凭证应当载明收款人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付息凭证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企业应要求金融机构按相关政策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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