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首先,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是针对住宅和非住宅房地产征收的,不包括合法拥有的农村住宅及其上层房屋。土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非住宅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二、国务院制定了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和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发布之日起计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授权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将试点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有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的起始时间由国务院确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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