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可以买卖吗?属于不正当竞争!某网络公司获腾讯109万元。

来源:交汇点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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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网站设置了交易区,提供微信账号交易、协助微信注册、协助解封等服务。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腾讯诉某网络技术公司买卖微信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109万元的一审判决,并在网站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网络技术公司是网站的运营商。网站有微信账号交易、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区。交易区包含大量微信上的交易信息,如:“国内实名微信号15-30天!有报酬!10次首发出手”、“大量VX”等。腾讯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网络技术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其官网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消除影响的公开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1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明确规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初始注册人只获得使用权,使用权只属于初始注册人。不得捐赠、借用、出租、转让、出售微信账户或以其他方式允许非初始注册人使用微信账户。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这一标准,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被告的行为损害了腾讯和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一行为破坏了腾讯对其微信产品的管理规则,将对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增加腾讯的管理成本和微信用户的使用风险,危及信息安全。因此,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的行为对腾讯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网络技术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即本案一审开庭之日,停止了本案原告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考虑原告知名度、情节、损害后果及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期间的盈利情况,法院判决被告某网络技术公司赔偿腾讯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9万元;在其网站首页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该案主审法官、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周野表示,由于微信的开放性和丰富性,少数恶意用户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实施网络诈骗、非法交易等恶意行为。因此,腾讯采取了限制恶意用户微信账号使用、永久封存等措施。恶意用户为了隐藏身份或逃避监管,需要获取大量微信账号,于是恶意注册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的灰色产业链逐渐形成;恶意用户还需要频繁解封大量受限微信账号,因此协助解封的恶意行为也不断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组织和参与微信账号的交易,但却为微信账号的交易提供了平台,间接为微信账号交易背后的灰色产业链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从而让数亿微信用户面临更多的潜在风险和负面体验,应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予以负面评价。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平台内容的监管,承担平台经营者的义务,构建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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