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01
实行分档征收
剩余保险费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步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含)但低于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低于1%的,三年内按应付金额的90%征收。
解读要点1: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分阶段减免。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数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支付缴费金额的90%。
3354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
解读要点2:
只有正常申报(但逾期不缴纳)的人才可以分期享受优惠征收。
解读要点3:
2019年、2020年、2021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具体取决于当年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实际就业比例。
02
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
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剩余保险费。
旧政策:
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但未达到规定比例且从业人员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新政策:
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
注:如果用人单位符合免责条件,则无需考虑分步征收的问题,因为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剩余保险费为0元。无论是“打折”还是“打折”都是0元。
03
明确社会平均工资口径
剩余保险费征收标准上限仍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社会平均工资为城镇私营和非私营单位职工加权平均工资。
2018年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降至2017年的征收标准。目前,该政策仍然有效。2020年,广东省伤残保险征缴标准上限仍按2017年当地征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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