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对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评估基准日”了解多少?
很多被征收人会有疑问。估价的基准日期是什么时候?因为很多人会在评估报告中看到,评估报告的基准日是有规定的。北京耐庭董国女律师向大家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一般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评估基准日一般为作出征收决定的时间,具体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关系到大多数被征收户的利益,因为特别是前几年,房价变化较大,这一两个月的变化可能与前一两个月的变化有明显差距,所以评估基准日涉及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评估基准日为评估公司确定的价格基准日。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一般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估价基准日。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征收决定作出四五年后,期间已经停止,没有任何征收行为,然后又重新开始征收。因为现在有些征收决定没有具体的执行日期,那么,征收决定作出后不执行,是不是无效,或者期间不执行,有问题就不能再执行,等等。这些问题从法律的角度可能回答不好,也没有太明确的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会发生征收决定作出后,实施日期为征收决定作出后一年或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实施征收时的房价与作出征收决定时的房价存在显著差异,有可能房价已经升值,或者价格已经降低,会导致利益冲突。
最高法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件,赔偿被拖延,那么是什么时候评估的呢?应该根据补偿的时间来评估。在补偿过程中,通常是强制拆迁,属于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征收人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下赔偿的时间点是什么?根据什么时间点来评价它的价值?根据补偿时具体财产的价值。在这两种情况下,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不作为评估的基准日期。
相关案件有一定的规则。征收过程中存在过错,被征收人未得到相应补偿或者补偿的,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补偿和补偿价值对被征收人有利,可以以补偿或补偿基准为基准日确定补偿或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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