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个人购买一批应税和非应税矿产品。我们公司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吗?
答:《资源税法》(总统令第3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资源税。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第12条规定,资源税应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的,可以分次申报缴纳。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月末或者季末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依申报纳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十七条规定,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务司发布的关于《资源税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解读》的第五个问题“税务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优化资源税征管?”现批复如下:税务部门践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巩固拓展资源税管理以往行之有效的做法,体现了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来说,资源税征管服务采取了“两个退化、两个增强”的措施:一是简化纳税期限。取消了资源税第1、3、5、10、15日申报纳税的要求,保留了按月申报纳税的要求,增加了按季度申报纳税的要求,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负。二是简化纳税申报。新的资源税申报表将推出,包括一个主表和一个明细表,比原申报表少2个明细表和24个数据项。主表反映的是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应纳税(退)款等主要数据项,附表反映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具体计算计税依据和减免税的过程。对于网上申请的纳税人,在填写完附表中的数据项后,系统会自动将结果导入主表并计算应纳税额,这将大大减轻纳税人的申报负担。三是加强了部门间的协调。资源税立法进一步加强了资源税征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增加了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的内容,有利于减少税收征管纠纷,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信息支持。资源税法取消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鼓励税务机关依托税收信息化的支撑,加强分散的资源税来源源头管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因此,你公司在采购未征税的矿产品时,不需要代扣代缴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开采或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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