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风电产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劳务、软件产品等应税项目给予优惠。
关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需要资金使用后返还本金的以外,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企业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贴、补助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其他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税和征后即退、征前即退、征后即退等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获得的出口退税。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按需取得并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当作为财政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即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立即征收的所有增值税应不应该全部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是真的!
软件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相关政策
003010(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17%(现为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应立即退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国产化后的进口软件产品,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前述增值税退税政策。
103010(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取得的增值税税款,应当由企业专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单独核算,可以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总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并对外销售)可获得即时征收并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视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
当然,由于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被视为不征税收入,其支出发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为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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