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政策法规不一致。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3条“对于建设规模小、技术难度低、工期短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采用总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以及《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c . f . g . m . g[2012]123号)第19条“工程竣工后,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款必须为合同价款”,施工方和承包人均不得仅去除施工图内容,还应。然而,在实践中,业主和承包商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上述项目特点。除了结算简单的优点外,业主主要是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根据第《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3.4.1款“承包建设工程时,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价中风险的内容和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全部风险或类似表述明确计价中风险的内容和范围”,应合理分摊工程风险或责任的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和全部风险明确计价中风险的内容和范围,这与之前的规定相悖。
二、NDRC没有认真审查执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先决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为:
1.工程量小,工期短,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不大,工程变更的可能性不大;
2.项目地质勘查、设计深度、预算审查到位,图纸齐全清晰,项目内容和任务确定明确;
3.工程结构和工艺简单,工程材料均有价值,有据可查;
4.预算透明,投标工期相对充裕,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清单预算中单价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编制施工方案。
但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业主单位往往急于开工,在地质找矿不明、设计不良、预算不准确的情况下,急于报发改部门审批。未经实地调查和可行性分析,审批部门同意采用固定总价(法)确定施工队伍。比如某学校维修工程审计中,由于开工时间仓促,在未产生最终设计细节、财务评价预算不准确的情况下,急于签订包干合同,导致施工实施中变更、追加较多,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相差颇大,使得固定包干合同流于形式。
三是财务审查存在临时计价、双重规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问题。导致后期结算与合同金额存在差异。由于设计图纸不明、材料品牌不明确、财务评估中质量和装修材料价格难以确定等因素,财务评估中存在临时材料计价,而结算中根据实际价格进行调整,导致最终结算价格和合同金额发生变化。
四是存在实际工程量与清单预算不符的问题。固定总价合同是在设计图纸和财务评价预算工程量完整准确的前提下,按图纸施工,结算时不会出现工程量增减的情况。但在实际施工中,存在人为未按施工图纸施工或甲方要求变更等行为,如挡土墙设计高度为2米,施工方仅做了1.8米。这时,审核员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算,还是根据比选时预算的工程量进行计算?选择前者违反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要求,而选择后者会给项目造成损失和浪费
二、改变固定总价合同不谨慎减少(增加)的概念。
1.施工图设计和工程内容未完成的,建议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2.对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议遵循《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川建发〔2011〕6号)第10条“对不能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承包人以《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为依据确认的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按基本费率标准计算”,第11条, “对采用包干合同的合同,竣工结算时,按基本费率计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调整包干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安全文明费应在财务评价控制的价格同率下降后按规定计算。
3.费用在招标或比较中是非竞争性的,而财务评价控制价按施工企业最高费率计算。因此,在审核时,根据所选。
审核企业收费证书上的费率。
三、固定总价合同期中计价、期中审计。对于财务评价控制价中的材料临时鉴定,审核过程中按《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9.1.1发生以下事件,双方按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8 .暂定估价”,暂定估价应按实际购买价格进行审核;结算审核时,临时资金应归零。总之,笔者认为只有在初步设计到位、施工图清晰、财务评价预算价格准确的前提下,固定总价合同才会与合同金额一致。相反,如果设计图纸不详细,工程量偏差较大,建议按照工程结算的计价规则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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