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税费。
一、个人房地产交易。
(一)个人二手房买卖。
纳税人
税收项目
税率
文件基础
评论
卖方
增值税
5%
103010(财税〔2016〕36号)。
1.个人购买房屋2年以上(含2年)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此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以外的地区。)
2.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免征增值税。
卖方
土地增值税
003010(国务院令第138号)。
103010(财税[2008]137号)。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003010(粤府〔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
免征增值税。
卖方
教育附加费
3%
003010(国发〔1986〕5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当地教育附加费。
2%
003010(粤府办〔2011〕10号)。
免征增值税。
卖方
个人所得税
20%或批准2%、3%。
003010(2018年修订)。
003010(财税字[1999]278号)。
003010(国税函〔2007〕1145号)。
1.转让房屋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证明,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将被批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3.拍卖财产核定征收率为3%,其他为2%。
买方和卖方。
印花税
003010(国务院令第11号)。
103010(财税[2008]137号)。
个人买卖房屋暂免征收印花税。
买方
契税
1%、1.5%、2%、3%
103010(国务院令第224号)。
103010(财税〔2016〕23号)。
1.个人购买90套及以下住房,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按1%征收;
二、个人购买90户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5%征收;
三、个人购买90方以上的,第二套家庭,按2%;
以上政策适用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以外的地区。
(二)个人二手非住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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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税种
税率
文件依据
备注
卖方
增值税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卖方
土地增值税
30%、40%、50%、60%或者核定征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1.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支付的重置评估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2.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3.既没有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卖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
随增值税征免
卖方
教育费附加
3%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随增值税征免
卖方
地方教育附加
2%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随增值税征免
卖方
个人所得税
20%或者核定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1.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拍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3%,其他为2%。
卖方、买方
印花税
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买方、卖方均按0.05%征收印花税
买方
契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办理时限:对个人住房和非住房交易中,资料齐全、产权清晰、核价无争议、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扣除项目依据的当天审核完毕。
二、企业销售或者购买二手房
纳税人 |
税种 |
税率 |
文件依据 |
备注 |
卖方 |
增值税 |
5%预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1.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自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 2.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 |
卖方 |
土地增值税 |
30%、40%、50%、60%或者核定征收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 《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 |
1.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重置评估价格的,按房屋及建筑物的重置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支付的重置评估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2.不能提供重置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据实计征土地增值税。 3.既没有重置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
卖方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粤府〔198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改) |
随增值税征免 |
卖方 |
教育费附加 |
3% |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
随增值税征免 |
卖方 |
地方教育附加 |
2% |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 |
随增值税征免 |
卖方 |
企业所得税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买方、卖方 |
印花税 |
0.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
买方 |
契税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
办理时限:对房产权属清晰、核价无争议、以购房发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扣除项目依据、不存在欠税的企业房产交易当天审核完毕。
三、房产交易资料
(一)个人房产交易资料
资料名称 |
备注 |
房屋权属资料 |
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
交易双方身份资料 |
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回乡证等,未成年人交易还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 |
家庭房屋套数证明 |
住房交易需提供,非住房交易无需提供 |
交易合同 |
|
原值凭证 |
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需提供 |
家庭户口簿 |
申请契税或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提供,非住房交易无需提供。 |
其他资料 |
涉及房屋地址变更、交易双方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的内容需补充提供。 |
以上资料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件。
(二)企业房屋交易
资料名称 |
备注 |
房屋权属资料 |
包括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等 |
交易双方身份资料 |
企业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受让方为单位时提供),事业单位另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另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受让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时提供) |
交易合同 |
|
原值凭证 |
土地增值税据实征收需提供 |
以上资料如果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获取的可不提供纸质件。企业房产交易前请先自行核查房屋是否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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