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亏年限最长为5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以后年度,以后年度的收入用于弥补,但最长结转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即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企业的损失赔偿期限最长为5年。
二、补亏年限最长为8年
(一)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的规定,将2021年3月31日前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交通、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景区管理)等困难行业的企业,按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困难行业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不含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电影行业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号)的规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2021年发生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补亏年限最长为10年
(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二)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线宽小于130 nm(含)的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名单年度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未弥补亏损,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最长汇总转让期限不超过10年。
企业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a106000)进行最终结算时,应根据具体适用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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