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判决中,经常出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情况。部分当事人对“同期同类贷款”理解错误,导致计算利息出现偏差。
但目前还没有“同期同类”的司法解释。本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信誉基本一致时提供的贷款利率”对计算方法进行解读和总结。
一、最高法对“同期同类”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执第6号《抚顺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抚顺时代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中声明如下:
“本案生效判决的争议判决表述为: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对于执行依据对判决的理解,执行法院应综合考虑判决的习惯用法、判决的字面意思、执行依据的推理部分和常识等。判决有争议不能确定的,可以通过内部程序向作出执行依据的法院司法部门请求说明。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人民法院判决书中的“同期”一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应按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来理解。二是在生效判决的判断中没有明确存款利率是固定的还是流动的。由于存款利率不区分档期,判断应参照定期。再次,生效判决推理部分的论述确实表达了减少违约金的意图。但如果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算,违约金会大大降低,违背了违约金惩罚性的价值意义。同时,对于本案生效判决裁判事项的确切含义,作出本院生效判决的合议庭已作出解释,即(2014)民钟艺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裁判事项所称的‘同期存款利率’是指‘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此外,在最高院认为,判决书中的“同期同类”应按照银行常用的“同期同档”来理解,同期是指欠款发生日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同类是指央行基准利率的不同档次和不同贷款类别。,由于存款利率不区分档期,判决中应参考贷款利率一词。
二、法院具体的计算方法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07执复68号案中列举了具体的计算方法,该案的相应判决为:陆州投资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逾期违约金(本金6,878,021.57元,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清偿逾期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采用的计算方法为:2013年8月31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计448天,该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6.4%,逾期违约金应为2191184.83元(6878021.57元6.4%360天448天4),2014年11月。逾期违约金为453,949.42元(6,878,021.57元6%360天99天4),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期限为71天。该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75%,逾期违约金为311,994.70元(6,878,020元)。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6月27日共48天。该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5%,逾期违约金为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8月25日期间的201,755.30元(6,878,021.57元5.5%)360天48天4。逾期违约金为236,718.58元(6,878,021.57元5.25%360天59天4),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止共计59天。该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逾期罚息为225,446.26元(687,888)。2015年10月24日至2017年11月9日,共计748天。该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75%,逾期罚息为2,715,290.07元(6,878,021.57元4.75%360天748天4)。
本案中,法院将计算利息的期限分为2014年11月2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5月10日、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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