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了解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了解一、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环节开具,二手环节以增值税专

一、抵扣进项税额规定

1.从卖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阶段开具,二手阶段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2.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

3.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4.购买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扣除进项税额。

(一)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

(二)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9%的扣除率扣除。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加工税率为13%的货物,应当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5)进项税:进项价扣除率。

(6)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蔬菜和部分免征增值税的鲜肉、鲜蛋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七)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单独计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未单独核算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为进项税额,或者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按规定缴纳的烟草税允许并入烟草制品收购价格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

烟叶应纳税额:购买烟叶实际支付的总价款20%。

可抵扣进项税额(购买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烟叶税应纳税额)抵扣率。

5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态奶、乳制品、酒类、酒类、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无论其购进的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均按有关规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商品有三种方式。

A.投入产出法。

B.成本法。

C.参考方法。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务转移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新纳税人抵扣。

7.自201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两年内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按上述规定需扣除的进项税额,可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8.收费公路增值税抵扣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纳税人缴纳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二)纳税人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缴纳的公路通行费,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以根据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不含财政票据,下同)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显示的金额 (1 3%) 3%。

(3)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尚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根据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1 5%) 5%。

(四)纳税人缴纳的桥梁、闸门通行费,以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通行费金额为基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路桥通行费发票上显示的金额 (1 5%) 5%。

9.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税目、简易计税方法税目、免征增值税税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应当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扣除。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申请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10.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为取得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增值税。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当具有书面合同、完税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1 .按规定不可抵扣且不能从进项税额中抵扣的固定资产。

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2.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13.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4.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15.加计抵减10%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

1)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的起始期。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4)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①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②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③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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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5)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16.加计抵减15%政策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2)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2‐5项所说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4‐5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新)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11.—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新):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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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13.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5.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16.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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