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首月0元”、短期保险等误导性销售问题,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互联网保险市场接连迎来重磅政策,继《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近日银保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21世纪经济报道 李致鸿 北京报道互联网保险市场接连迎来重磅政策。继《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之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事实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不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建设。2021年0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003010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完善了互联网寿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003010出来的时候,市场讨论很多。国泰君安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新齐认为,出台互联网人身保险配套规范性文件,有利于促进行业有序竞争,增强集中度,维持行业“增持”评级。

将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据中国保险协会统计,2020年,互联网人身保险保持持续增长态势,累计规模保费2110.8亿元,同比增长13.6%。

刘新齐指出,年轻客户消费习惯的改变和线下销售的限制,导致近年来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增长,保费增速跑赢行业。但随着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存在产品价格恶性竞争、促销手段误导销售、平台客户成本上升、渠道费投入加大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在前期实施《通知》的基础上,以配套文件的形式出台了《通知》,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人身保险,将互联网渠道确立为创新渠道运营和服务的统一标准。

从适用范围来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在其自营网络平台上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寿险产品,适用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可在全国范围内运营。这也意味着《通知》不适用于涉及个人保险、银行保险等渠道的综合业务。

总的来说,《通知》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一是符合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备付金提取充足、公司治理合格等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寿险业务。其次,在互联网上实行人身保险业务的专属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寿险业务范围,细化互联网寿险产品开发规则,加强对互联网渠道业务活动的监管。重点解决互联网寿险产品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到位、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此外,加强和完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追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后处理机制。

其中,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通知》主要调整了两个细节。一是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申请条件中,“去年未因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去年未因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普通寿险(定期寿险除外)和十年以上普通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综合偿付能力连续四个季度超过50亿元”调整为“综合偿付能力连续四个季度超过30亿元”。

据刘新齐介绍,从渠道方面看,《通知》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的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体现了In的直销属性

具体而言,在经营主体方面,对保险机构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服务能力等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的退保页面无、投诉入口无、退市产品无保单、购买回款慢等突出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期保险、短期等销售误导问题,退保扣费高、健康告知模糊等集中投诉问题。在完善监管方面,应加强信息披露,引入社会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寿险产品的科学定价。

比如近年来,“首月0元”“零首付”“免费保障”“抽奖”等互联网保险产品广告页面在一些网络场景中频繁出现,也与单车共享、充电宝等消费场景紧密结合。一些消费者在没有清楚了解保险内容和保费支付的情况下,被“免费”诱导投保。这种营销引流模式存在诱导营销、信息披露不当等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容易引发消费纠纷或投诉。

10月2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保险诱导销售风险的警示》称,从保险产品本身来看,“首月0元”“免费保障”等一些宣传并没有充分展现保费支付的整体情况,实际上是将保费分摊到了后期,消费者并没有真正享受到保费优惠。

从监管要求来看,保险类型的条款和费率应报监管部门备案或批准。在“第一个月0元”的促销活动中,存在核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未按要求使用的问题。

在营销方式上,营销单方面强调“首月0元”,却未能充分提示保费缴纳、保险责任等重要内容的整体情况,容易让消费者忽略产品的重要信息。此外,部分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故意诱导消费者勾选“购买”、“领取”、“自动续费”等选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103010明确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必须是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包括意外险、健康险(护理险除外)、定期寿险、保险期限10年以上的普通寿险(定期寿险除外)、保险期限10年以上的普通年金险,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

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究其原因,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上线即可进行全国销售,突破了传统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限制,专属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另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与传统保险产品不同,具有细碎化、精准化,运营快,以及小、专等特点,这导致在实际运营中产生了一些新问题,比如“首月0元”等销售误问题,专属管理可以相对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保险仍有较大发展空间

自2020年以来,一系列旨在规范互联网保险发展新规新政相继出台,包括《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短期健康保险续保表述备案事项的通知》、《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

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前景广阔,任重道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 47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0.4%,使用手机上网比例达99.7%。与此相比,中国互联网保险用户2亿多人,可见互联网保险仍具有较大的潜在增长空间。

不仅如此,互联网保险场景碎片化、交互频次高、交易时效强、业务峰谷波动大等特点推动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技术在行业的应用,使保险公司建立起更加全面的业务流程、更加完整的业务监控体系,从而实现业务流程的智能化运营。

从长远看,保险机构需要借助新兴技术带来的强大计算资源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对用户数据、保险业务场景数据和外部大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快速适配,并建立起应对多元化场景需求、多样化产品类型、多层次产品运营、多维度风险监控要求的智能化保险运营体系。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通知》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在2021第一届前海数字保险大会上,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兼CEO马存军认为,中国保险业转型叠加了数字化浪潮,必然会走一条不同于发达市场保险转型的道路,而中国特色的保险数字化道路,必将以协同生态的方式实现,实现这种生态需要行业各主体的共创、共治、共享,最终实现行业与用户、社会共赢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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