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关。003010(财税〔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标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此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旧收入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税〔2006〕3号)。新的收入标准不仅在篇幅上有很大扩展,而且还对收入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进行了实质性的补充和修改。
以下为收入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将原始收入标准和施工合同标准纳入收入标准确认模型;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对所有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进行规范,对“采用时间段法”或“时点法”确认收入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标准。这样可以减少由于旧的收入标准和施工合同标准规划不明确,导致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影响。
2.控制模型取代了风险报酬模型作为收入确认时间的判断标准,不再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界限。控制模型分别考虑了同一合同中不同履行义务拆分后各履行义务控制权转移的时间点(或时间段)。原收益准则中的“风险报酬模型”并未强调混合销售中不同部分是否应与风险报酬分开转移的分析。
3.收入计量应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前的惯例来确定。具体交易安排的明确实用指南。旧的收入标准对具有多种交易安排的33,354份合同的具体交易安排的实际指导非常有限。修订后的收入标准明确规定了某些交易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例如,对于不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具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时(如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解除),且已经从客户处收到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不需要返还时(无法确认应收账款),才能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收到的对价应作为会计负债处理。
案例如下:
公司认为,授予客户的积分为客户提供了重要的权利,应将其视为单一的履约义务。顾客购买商品的个人售价为10万元。考虑积分汇率,A公司测算积分个人售价为9500元(1元* 1000095%)。A公司按照商品个别售价与积分的相对比例分享成交价格:
商品调拨成交价格={ 100000/(100009500)} * 100000=91324元。
积分分配成交价={ 9500/(100009500)} * 100000=8676元。
因此,甲公司应在转让货物控制权时确认收入91324元,同时确认合同负债8676元。
借:银行存款:10万。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91324。
合同责任。
文章来源于:广州钟涛华谊吴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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