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考试离考生越来越近。考生对各科知识点掌握情况如何?103010作为三大科目之一,内容相对简单,但教材却变化很大。考生是否了解其内容和要点?快来看看!
为了让考生更加了解《经济法》、2021年的变化,我们整理了今年本科目新增或调整的内容。正在备考的考生来看看!
(说明:标有颜色的内容为新增/调整内容。)
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及宣传、发送的价目表均为要约邀请。
2.如果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是通过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悉;如果取消要约的意思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则应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无效:
(1)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依法撤销;
承诺期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4.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间以外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间内发出承诺,未按照通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的要约;但是,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有效。
5.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在另一方选择商品或服务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不注意或者不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7.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通用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8.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约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9.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与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履行的,或者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异议可以向第三方主张。
10.当事人一方依法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未履行主要债务。被中止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在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将到期或者破产债权未及时申报,即意味着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代位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12.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接受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则
15.债务人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债务人的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同意。债权人未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想要取得理想的成绩,就要合理利用时间,掌握各科的变化和重点内容。相信努力过中级会计考试的同学都能取得满意的成绩!
注:由于考试政策和内容在不断变化和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上述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试分析等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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