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适应国家对民间资本的管控,于2020年8月19日和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两次修订,明确了利益保护上限和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目前,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是民间借贷案件判决的依据。根据合同成立和起诉时间的不同,参照以往的法律规定,笔者将司法解释中关于利益的规定梳理如下:
(1)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1。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低于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目前基本稳定在15.4%在,取决于每个月公布的金额。
2.双方约定的利率高于市场报价,市场报价随备案成立时间变化:
以2020年8月20日为节点,如果贷款发生在8月20日之后,则年利率为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作为保护上限。8月20日后立案的,贷款发生在8月20日前,分阶段计算:
(1)从贷款成立时间至2020年8月20日,最高保障额度为24%;
(2)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贷款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市场报价利率,可以参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了借款利率之外的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则所有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时间节点内每年24%和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规定。
(2)双方未约定利率:
在贷款期限内,如果没有约定的利息,就没有要求付款的权利。贷款到期后,逾期利息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3)双方已支付的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部分如何处理:
1.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合同,2020年8月20日前已付款部分高于36%,低于36%部分受法律保护,借款人不能要求返还。2020年8月20日之后已经退回的高于保障上限的部分可以退回。
2.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成立的合同,由于法律只规定了统一的保障上限,可能需要退还高于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对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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