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仅丢失发票抵扣联解决方法

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仅丢失发票抵扣联解决方法本文就发票丢失处理的最新规定,总结了六个问题。 01 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

本文根据最新的发票挂失处理规定,总结了六个问题。

01

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付款人如遗失或损坏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在国家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验合格后,根据发票编码、发票号、发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下载电子专票。如果不知道相关信息,也可以再次向开票方索要电子专票原件。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发票丢失怎么办?看这一篇就够了

你在财务工作中有没有不知道怎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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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了,需要登报声明作废吗?

没必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1项,取消后不再提交办理方式,取消报纸刊登要求。

03

发票丢失会被处罚吗?

可以受到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

《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跨越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进出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擅自丢失发票或者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发票丢失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应结合本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参考:某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涉案发票不足10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案发票10份以上不满25份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25张以上,或者5年内有两次以上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案例:

2018年6月,新三板上市公司深圳市亿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腾达公司)向客户销售一批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8张(发票及抵扣联)。但由于客户保管不当,发票全部丢失,亿腾达公司向税务局申请补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亿腾达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来源:2018年9月7日《深圳市中易腾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04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了,如何抵扣进项、申请退税或记账?

目前,税务机关已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纳税申报信息共享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遗失发票复印件和发票抵扣联后,不再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相应发票的其他基础联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一)丢失抵扣联

第二份是抵扣联,是购买方的扣税凭证。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的,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者退税凭证。

(二)丢失发票联

第三份是发票复印件,是买方的记账凭证。纳税人遗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复印件的,可以将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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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联是记账联,是卖家的记账凭证。没有规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其他复印件的复印件可以作为记账凭证,个人理解也可以直接记录。

(四)丢失记账联

05

丢失普通发票应如何入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损失的规定》,2021年5月1日前。

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5月1日起,根据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其他普通发票

1.丢失记账联

普通发票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应取得发票联的复印件,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丢失发票联

普通发票第二联为发票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可以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高会评审业绩找林老师13711174084一次拿证)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购买方取得开票方有效证明后用记账联发票复印件入账,复印件上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对丢失普通发票如何入帐,目前各省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156号)第十七条规定,对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和记账联复印件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验证相符后,凭记账联复印件及《验证结果通知书》作为记账凭证。因此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06

发票丢失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报告吗?

各地的执行口径可能有所区别,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流程为例:

第一步: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综合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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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特定涉税信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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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选择“发票遗失、毁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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