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知道公司“三会”了,那么“三会”组织的人员构成你了解多少呢?
股东(大)会,顾名思义,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根据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在此先挖两个坑:一,什么事项要过半表决权通过,什么事项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二、是不是每一份持股比例表决权都一样?我们下次再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今天,我们重点说一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构成。
一、董事会成员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所区别,主要是人员数量上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员数量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员数量5-19人。
董事一般由股东委派或提名股东选举产生。具体的方式可以根据前文所讲的股东(大)会的职责看出,即“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从这句话,我们看出两个意思:一是,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二是,董事还可以由职工代表担任(职工董事但并不是股东选举,而是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于职工董事,除两个以上国有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公司法》对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强制要求。
特别注明一点,对于股东人数较少(一般情况是股东人数不超过2人)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不一定等同于董事会的职权,具体由公司章程确定。
二、监事会成员构成
如同董事会一样,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所区别,也是人员数量上的差异,监事会的要求,都是至少3人,且必须包括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职工监事),且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一(1/3)。职工代表监事如同职工代表董事一样的产生方式。
对于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1、2名监事。从此我们可看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数量是至少1个人,当不足三人的时候不称之为监事会,而是监事。对于这1、2名监事,《公司法》并没有提及是否有职工代表监事的限制,一般情况也不会安排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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