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作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交易的结果,是企业经济利益流入的来源,是判断企业成长性和盈利性的重要指标。基于此,收入准则构成了规范企业收入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本制度。
2020年是国内上市公司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的第一年。与旧的收益准则相比,新的收益准则将当期收益和施工合同纳入统一的收益确认模型,将原来的“风险报酬转移”准则替换为“控制权转移”准则。此外,对于具体的交易或事件以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例如增加了总收益法和净收益法的判断依据,对电商、百货、网游、供应链等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
记者注意到,大多数公司可以根据新收入标准谨慎合规地确认计量收入,但也有部分公司存在执行偏差,甚至可能滥用,企图“蒙混过关”。目前,飞利达等3家深圳公司因未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被采取监管措施。
本期深度视觉监管将以行业重点关注的总量法和净额法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其中的门道和诀窍。
00-1010,新收入指引明确了毛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原则,强调企业在将商品转让给客户之前,应区分自己是否对商品拥有控制权,从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商品的库存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商品的价格等“三个标志”来判断自己在从事交易时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作为采用毛额法还是净额法的依据。
例如,世纪鼎立在判断其it产品分销业务是否适用于总额或净额的确认时,分析了“三个标志”。在这项业务中,公司从制造商那里购买计算机并将其出售给下游代理商,供应商承担向客户转移货物的主要责任。公司作为电脑的总经销商,在电脑销售业务中拥有自主定价、自主销售的权利。公司未承担货物的库存风险,在交易过程中未实际取得货物的控制权。基于审慎原则,公司及审计机构采用了it产品分销业务。
然而,规则不可能详尽无遗地列出所有的判决情况。“三个标志”是判断是否具有商品控制权的主要判断标准,但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在实践中,仍然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分析具体问题。2021年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强调企业判断自己是主要负责人还是代理人时,“三个标志”只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价,不能替代或推翻对控制权的评价,也不是单独或追加的评价。
与“旧收入标准”相比,新标准可以进一步明确毛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故意滥用的情形,对公司和审计机构的判断能力和职业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00-1010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收入确认和计量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对确定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有重大影响的判断”。但部分上市公司年报仅披露简单的业务描述和不同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的条件,从中无法判断公司是否控制商品,是否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毛额法还是净额法是否合适,只能在会计差错更正和年报问询回复中进行。
如果E-Mart在通信设备材料业务中采购该类商品并对外销售,公司初步认为其承担该类商品的信用风险,故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后来发现公司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不足,在转让货物前没有承担货物的存货风险,即对存货的控制力不足,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例如,hublot有限公司的特殊物联网业务模式是,公司购买物联网设备硬件,自行开发并在硬件中加载相关软件和系统,然后将软硬件系统集成并销售给终端客户。由于主要零部件的供应商由客户指定,公司对零部件的采购价格没有独立的定价权,占最终销售价格的比例相对较高,公司对最终产品实际上也没有独立的定价权,因此由毛额法修正为净额法进行确认。
此外,部分上市公司为实现特定目标,故意误用总额法增加收入规模,或规避“扣除前后净利润孰低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退市指标。
以*st天寿为例,在2020年度业绩报告中,公司预计全年营业收入将达到1.15亿元,同比增长146.30%,收入增加主要是因为新增钾肥贸易业务。10天后,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称,经审计师预审计,采用净额法确认钾肥贸易收入,修正后营业收入约为739.5万元,造成年报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导致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未通过“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基数的200%”的业绩评价条件,要求回购。
新“收入准则”明确“三个迹象”
在国内上市公司全面实施新收入准则的第一个会计年度,收入确认的计量自然成为上市公司、市场和监管机构关注的焦点。例如,为进一步规范毛额法和净额法的使用,证监会于2020年11月13日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号公告,具体就零售百货联营模式、购销合同方式委托加工等具体事项如何适用毛额或净额确认原则提出了相关意见。人乐、徐家汇、合肥百货、普路通、海马汽车等公司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根据指引将相关业务由毛额法修订为净额法,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更正。
同时,为确保退市改革顺利实施,防止上市公司滥用总额法增加收入规模规避退市,监管部门在年度业绩预告和年报审查阶段启动。
对收入确认方式合理性的监管问询。如对营收在1亿元附近的*st天首、*st圣莱、*st天龙等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就新增贸易、销售合作、工程分包、年底突击创收等收入的确认方式选择是否合理进行了重点关注与问询。据不完全统计,深交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中有37份涉及到总额法或净额法适用问题。营业收入是评价上市公司业绩的关键财务报表科目,错误或不适当的收入确认所带来的计量问题,不仅影响收入金额大小,而且将带来同行业上市公司毛利率及净利率等财务指标不可比、以市销率为基础的新兴行业估值出现严重偏差、整体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投资者决策失败等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主体对其业务有最为深入和准确的理解,在收入确认计量、会计政策准确披露等方面承担着第一位的主体职责。随着上市公司业务复杂性、创新性越来越高,对准确恰当使用会计准则提出了更高要求,如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适用需结合合同条款对主要责任、存货风险、定价权、控制权等进行较为复杂的评估。
对此,上市公司在加强对准则以及相关案例学习的基础上,还需要持续加强与审计机构沟通,充分发挥审计机构的专业优势,保证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及合规性。故意通过净额变总额等方式规避监管、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不仅将面临监管机构的重点问询、现场检查等“重重考验”,还有被行政处罚的风险,看似能瞒天过海,实则是火中取栗,恰似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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