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理】的税收优惠是指国内销售中因出口退税而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应纳税额,但同时企业也获得了较少的出口退税,即税务机关将这部分应纳税额与出口应纳税额抵减给纳税人,实际相当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不是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应缴纳的增值税所附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不能免除。因此,这一“税收优惠”应纳入城建税计税基础,城建税计税基础不能因征管方式的改变(手续简化)而降低。
如果【举例说明】某企业在当前国内销售环节需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但该企业在货物出口时还涉及增值税退税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了方便征税,会直接在国内销售环节抵扣应纳税额50万元,也就是说企业最终只需缴纳增值税50万元。但国内销售涉及的税额为100万元,这100万元是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所以要把实际缴纳的50万元和可抵扣的50万元加在一起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来计算缴纳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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