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互联网平台拟按用户规模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资讯类平台、金融服务类平台、计算应用类平台,等六类并分为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三级。
超级平台指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超广业务种类、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超大规模的用户规模,意味着该平台去年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超广业务类型,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涉及线上销售、生活服务、社交娱乐、信息与资讯、金融服务、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超高经济量,即平台去年末市值(估值)不低于1万亿元;超限制能力,即平台对商家联系消费者(用户)具有超限制能力。上一年度中国大型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去年底市值(估值)不低于1000亿元。按照这个标准,微信、淘宝、抖音、支付宝等APP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
分类是为了精准的政策,更有针对性和规范性的监管,保护用户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平台更好的发展。一方面,超级平台要承担超级责任,接受“超级监督的”".”另一方面,中国的超级平台往往是这一领域的全球领导者。这些平台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管理中实现健康长远发展,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中国建立全球优势的排头兵。
《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认为,超大型平台运营商在规模、数据、技术等方面具有优势,应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不歧视的原则。在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时,平等对待平台本身(或关联企业)和平台内的经营者,不实行自我优待。
同时,超大型平台是海量数据的发源地,其运营方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审查和内控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处理、跨境数据流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据开发活动,确保数据安全。
【反垄断】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反垄断领域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实施经营者集中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报告义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反不正当竞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或者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视听的行为,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和服务,或者与他人有特定接触。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以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的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帮助平台内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或者为虚假交易提供便利条件。
未经【数据获取】,用户同意,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将通过平台服务获取的个人数据与来自其他服务或第三方服务的个人数据相结合。
互联网经营者不得以合并个人数据为目的,诱导或者强迫用户登录、使用自己提供的其他服务。
【算法规制】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使用其拥有的产品推荐、订单分发、内容推送、价格形成、绩效评估和奖惩等大数据时,需要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基本科学道德,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价格行为规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与价格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平台规则、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价格歧视、哄抬价格、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互联网经营者在平台组织经营者集中促销等活动时,应当对价格领域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专项合规风险警示,并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经济日报记者严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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