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号)第十七条规定了利息支付标准:“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施工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和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如何分别在财税上处理?
1.建设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如何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和额外费用的总和,应当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增值税。对于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给出了明确的解释: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向买方收取”的程序、补贴、资金、利润返还、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等。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之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一)代征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003010强调,额外费用包括“向买方收取”的额外费用。但财税[2016]36号提到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买受人收取”,也没有列出价外收费的名称。同时采用反向排除法,即所列费用全部在价格之外。因此,价格之外的收费范围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更广。
显然,施工企业收取的逾期付款违约利息收入属于增值税的额外成本,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因此,施工企业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按照施工企业适应的应税项目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施工企业收取延期付款利息如何开具发票?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取不是贷款服务,而是提供建筑服务的额外费用。开具发票时,应选择与建筑服务相同的税码开具发票,增值税金额应按照与建筑服务相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实践中,为了保证发票金额与工程结算一致,对延期付款利息开具发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延期付款利息单独开具发票。选择建筑服务的税种代码、税率或征收率,将产品名称定义为“延期支付利息”,即“建筑服务-延期支付利息”;二是将发票开成两行,第一行根据项目结算开具发票;第二行选择建筑服务的税种代码、税率或征收率,并开具“延期支付利息”。
3.施工企业收到的延期付款利息将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施工企业收到延期付款利息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一是由于利息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是同一个项目、同一个税率或征收率,应一并视为主营业务收入;二是利息收入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第三,根据“对等原则”,既然提前支付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相应的递延利息也应计入财务费用;第四,递延利息是违约性质的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无论延期支付利息计入哪个账户,都需要将增值税与税分开。但是,无论利息收入计入哪个账户,都不会影响企业在c
4.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允许扣除?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贷款服务,不得从产出中扣除。而且,纳税人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人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咨询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延期付款利息是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中收取的。是额外成本,增值税是按照主要税种、项目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允许开具相同项目、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质上不是购买“贷款服务”。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延期付款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5.房地产企业支付建筑企业延期付款利息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和附加扣除?在土地增值清算中,房地产企业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可以根据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分配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是不能按转让的房地产项目计算利息费用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内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其他借款的,上述两种方法不能适用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和扣除。此外,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费用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成本扣除。土地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工程款延期支付的利息?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如果取得建设服务费发票,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可以另外扣除。原因是工程资金利息费用延期支付取得的施工服务费发票,实际上是由于承包人违约增加了施工成本。虽然表格显示的是通过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进行补偿,但实际上这是项目成本的一部分。如果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上会通过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否定项目资金补偿的本质,必然导致纳税人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因财务问题延迟付款而产生的违约金、利息费用,以及建设公司以额外费用形式开具的建安发票,应计入开发成本,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
除项目并享受加计扣除。
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不能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理由是虽然在增值税上,延期付款利息作为价外费用允许开具建筑服务费发票,但价外费用的本质不是工程价款,而是资金占用费,不属于工程结算事项。而土地增值税对利息扣除本来就另行计算并单独扣除。因此,延期付款利息所取得的建筑服务费发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更不能加计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
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公平税负”的角度,笔者更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增值税将价外费用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是反避税的目的,为了防止纳税人以价外费用名义以稀释增值税计税依据。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支付的属于资金占用费的性质,并且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不属于同一税种,土地增值对利息费用的扣除有特别规定:要么按金融机构提供的凭据依法据实扣除;要么按比例计算扣除。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方面对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作为建安成本据实扣除;另一方又按比例或根据金融机构凭据扣除,就存在同一性质的费用二次扣除。其次,在实务中,更多诚信的房地产企业是及时结算工程款,相对于不及时结算的房地产企业反而变成了一种税收优惠,不仅是税负不公,并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其三,从会计处理上来看,房地产企业延期支付的利息也应当是按照借款费用进行会计处理。当然有人会说:那就把利息变通为违约金。其实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根本就不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实务中,延期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建议要提前与当地税务局沟通。
六、房地产企业延期支付利息如何企业所得税及会计处理?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周期一般较长,为项目开发而借入的资金就要面临资本化问题,利息资本化时间的正确判定将会直接影响企业成本与费用的计量和确认。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所得税法,对于利息资本化都有明确的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特征,资本化终止的时间应当为项目完工决算做竣工验收时,即将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时,也就是达到可售状态作为停止资本化的时间。因此,房地产企业支付施工企业延期支付利息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达到可售状态之前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开发成本—间接费用;达到可售状态之后应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当予以费用化,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对于延期付款利息扣除标准有两种观点:一是作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纳税调增;二是将延期付款利息与实际资金借贷的利息相区分,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延期未付的款并非是借款。
.bdsharebuttonbox{margin: 10px auto; width: 200px;}
内容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本文地址:https://www.230890.com/zhan/57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