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内外上市企业和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会计司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有关问题时表示,新的保险合同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责任计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包括完善保险合同和合同合并分立的定义、引入保险合同组概念、完善保险合同计量模型、调整保险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完善合同服务边际计量方法、增加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计量方法、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优化财务报表列报等。
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据了解,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5月和2020年6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和《对lt;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gt;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应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持续趋同。
在此背景下,财政部会计司于2018年初启动了中国保险合同准则修订项目。会计部在反复听取各方意见和模拟测试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履行财政部审批程序后,形成最终稿,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为了兼顾中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的实际能力,在实施范围和实施时间上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是从2023年1月1日起,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开始执行,避免国内外报表会计准则适用的差异。
二是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包括境内上市公司)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让其有充足的准备时间,总结借鉴境外上市企业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经验,确保准则的执行质量。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103010记者注意到,根据上述要求,率先执行新保险合同标准的公司包括平安、中国太保、PICC、中国太平、中国人寿、新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和众安在线。
此外,针对新旧保险合同标准的巨大变化,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到新的保险合同标准,新标准提供了三种衔接方法:一是综合追溯调整法;二是修订后的追溯调整方法,提供了一些简化的处理安排;第三,公允价值法。
据了解,财政部将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的保险合同标准与相关监管政策保持一致,努力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将与税务机关合作,研究新旧标准下税收政策的过渡问题。
00-1010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增长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原有准则执行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如提前确认收入、提前披露信息等
而且根据会计配比原则,收入和费用会同步下降,因此新准则对保险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相对有限,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实施新准则的模拟测试结果基本印证了上述事实。新准则对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的调整,将合理挤出保费收入中蕴含的较大“水分”,将有效抑制保险公司盲目扩大收入规模的短期冲动,有助于保险公司重新聚焦能够带来长期收益的保底型保险产品,更加审慎地开发利润率合理的投资型保险产品,从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真正体现“保险即保险”的保险本源。
二是有利于约束保险公司粉饰财务业绩,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有益影响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必须在未来服务期内逐步确认,使得保险公司通过调整精算假设调整当期利润的目的落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润操纵行为,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公司的综合实力,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保险合同准则代表了当前全球保险会计领域的先进水平。《准则》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需要保险公司财务部门、精算部门、业务部、销售部、信息技术部的精诚合作、齐心协力,有利于提升保险公司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锻造一批优秀的复合型保险会计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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