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来源相同,但形式不同,所以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并计算扣除限额。
第一,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都属于宣传性质,都包含在企业的销售费用中。
第二,广告费一定是通过某种媒体实施,电视、纸媒、网络、户外都属于广告费,因此对于广告费税前扣除通常要求提供广告发布的相关证据,包括制作和发布协议、付款凭证和发票,但最重要的是广告本身的证据,如发布证据、照片、母带、设计稿等。以及广告审批的相关程序,如下:
其税前扣除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广告的发布必须有工商部门的同意
2、必须在公开的媒体上发布
3、必须有相应的支付凭证
4、必须取得合规的票据
在第三、业务宣传费通常没有经过公开媒体,有两种类型的支出所有者。
1、宣传品,包括小册子、商业宣传材料和印有公司标志的纪念品;2.宣传活动支出,包括促销活动、宣传活动等。活动涉及的策划费用、方案费用、实施费用、礼品费用、场地费用均可计入业务推广费用。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一是一般企业的扣除限额为营业收入的15%,但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三个行业均为营业收入的30%。
第二,酒类产品的扣除限额仍然是15%。
第三,烟草不允许扣。
第四,营业收入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第五,当年不能扣除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结转下年进一步扣除,因此超出部分不能扣除时,在当年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企业当年所得税费用,而往年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实际扣除年度转回,增加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
三、一般要求关联企业分摊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首先,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利用集团做广告或宣传业务,广告费的发票直接开给集团公司,但广告费应由下属企业分摊。这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前就已经认识到,涉及的主要问题是扣除合规票据的合规问题。
企业与中国境内其他企业(含关联企业)和个人共同接受应缴纳增值税的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发生的费用,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企业使用发票和拆分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共同接受应税服务的企业使用企业开具的拆分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如果集团统一做广告,发票统一发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发给下属公司发票分单,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如果集团下属子公司统一做广告和业务推广,也可以扣除。主要问题是如何确定分配标准。
四、在实践中,礼品支出广告与商务招待和商务招待应分清楚。
众所周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标准是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0.5%这两个较低的政策,也就是说至少有40%的业务招待费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税率为10% * 40%,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比例高达营业收入的15%,具有非常大的经营空间。因此,送礼的支出需要尽可能满足广告和业务推广的支出,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我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应该直接送货上门,因为赠送给客户的自产商品或外购商品都要计入业务招待费,这被视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销售行为。
第二,给客户的礼物要在销售过程中给,不管客户是谁都要给,
第四,对于非工业企业来说,自己做招牌是不现实的,可以用外包商品或者自产商品来委托加工,达到业务推广的目的。但是,委托企业最好是有资质的广告和商业推广公司。
第五,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举办的商展、交流会、促销俱乐部等向客户赠送的礼品,应在业务推广费范围内。最好在领用记录中注明领用企业名称和领用人作为企业代表,这样会降低个人纳税的风险。
第六,企业购买的购物卡、服务卡、燃油卡的储值卡作为礼品赠送给客户,因为储值卡是不征税收入。不视为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征收后会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但计入业务招待费会成为常态,应谨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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