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新发票管理办法及细则增值税发票管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 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

增值税发票管理。

1.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1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管理和监督”。

2.发票的基本复印件包括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存根由收款人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应作为付款人或受票人的原始付款凭证。记账与收款人或开票方关联,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3.接收、购买、开具、使用和获取发票:

(1)卖方应按规定填写和开具发票,在收购单位、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等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纳税人必须开具或取得电子商务发票。

(3)买方应按规定索要发票,不得要求变更货物名称和金额。

(4)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依法应当纳税的,由先征收税款再开具.税务机关开具发票

(5)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

4.发票检查: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发票的打印、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注销。

(2)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和资料。

(3)核对转出发票。

(4)询问当事人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案件,调查发票时,您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推广应用:

(1)2016年1月1日起,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出票人、付款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1个地区新增纳税人中实现电子化。2021年1月21日起新增25个区,受票范围为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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