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律师见证意见,律师可会同保荐人起草招股书!招股书信披细则征求意见

记者 | 王鑫

记者|王新

为推动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奠定基础,10月29日晚,证监会发布《关于注册制下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证监会表示,自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招股书信息披露质量有所提升,但仍存在篇幅过长、针对性不足、合规信息过多、投资决策作用弱、缺乏简洁语言等问题,不仅降低了招股书的可读性,也增加了投资者识别和使用有效信息的难度,也影响了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

003010主要从发行人与中介机构、监管与法律三个方面提升招股书质量。

003010显示,将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回归本职,高质量撰写和编制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更加关注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质量,配备合适的人员,认真撰写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内控部门应更加关注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相应的审查和控制机制。鼓励编制招股说明书核查笔录,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提出律师可以与保荐人共同起草招股说明书,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的规范性。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规定,将完善合理信托制度,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具有专业意见的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在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调查审查的基础上,可以合理信任;符合合理依赖条件的,可以依法免除依赖方的责任。

在精简招股说明书内容方面,证监会表示,可以减少合规信息和冗余信息的披露,突出重要意义,增强招股说明书服务投资者决策需求的作用,增强针对性,优化招股说明书的语言表达和版面设计,增强可读性。

003010指出,将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市场约束机制功能,引导提高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

其中,监管将进一步加强审计查询的针对性,增强规范性,引导发行人通过审计查询区分应“披露”和应“说明”的内容,细化冗长信息,删除重复信息。未来,证监会将建立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体系,将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质量作为执业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之一,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监管和执法。

问责方面,《指导意见》强调要落实“报告即责任”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关注初始报告文件质量。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招股说明书编制不当、内容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的,责令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改正、督促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或者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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