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程序不合法股东的责任有什么?为了帮助大家进一步的了解相关的规定,明确责任,接下来华正财务分享的内容,便可以很好的帮助各位朋友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
1、股东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2、公司注销程序不合法股东的责任有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笔者认为这里的“清算”应当是程序合法的清算。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范,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前置程序,公司未经清算而直接办理注销登记,从而造成了公司法人资格的不当终止,使公司债权人不能依正当程序实现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正当利益。根据《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是公司解散后的清算义务人,因此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0条追究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民事责任。由于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而不能仅仅以自己分配所得财产为限。本案中电缆公司按约供货后,电力公司尚欠的价款及利息应认定为电缆公司的损失。由于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后,公司主体从法律上消失,公司债权人无法再向公司求偿,其损害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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