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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嘱继承公证遇到了哪些问题?
(1)公证遗嘱虽然最具法律效力,但由于目前遗嘱继承方面缺乏关于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以及是否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的不确定性、遗嘱效力的可变性、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的不配合等。公证遗嘱继承时仍有可能终止认证申请。
(2)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遗嘱继承发生后,即使遗嘱继承人去公证处用这种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处理的公证遗嘱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由于目前遗嘱继承方面缺乏关于遗嘱确认程序的法律,很可能会出现终止认可的最终结果。
1.很难确定是否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使得公证无法进行。
遗嘱公证是一种行为公证。目前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要在遗嘱执行地就可以申请公证,不受属地管辖的限制。这样,遗嘱人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并可以随时随地变更、撤销或重新立遗嘱。这样,可能会出现多个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订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但公证处对遗嘱继承进行公证时,很难确定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使得公证无法进行。
2.遗嘱效力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嘱也不能直接采纳。
遗嘱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立的,但遗嘱的真实性是可靠的,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但是遗嘱在立遗嘱人死后生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会改变,遗嘱的效力也会改变。因此,公证遗嘱也需要重新确认,不能直接采纳。
3.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不配合,使公证无法进行。
003010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执行人。”这一规定表明,在处理遗产时,遗嘱人有义务告知遗嘱执行人和其他法定继承人。为确认遗嘱的效力,公证处必须首先从其利害关系人(即其他法定继承人)处知悉并核实上述信息。
实践中,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大多是秘密进行的,这样家人之间就不会因为遗嘱认证的问题而相处,一般也不为他人所知。一旦遗嘱人死亡,遗嘱被公开,被排除在遗嘱继承之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将很难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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