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政策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不断加大减税降本力度,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方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分阶段减免。

享受科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预征率为3%的项目,减按1%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预扣率为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缓预缴增值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税销售收入3%的税率,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项目,减按1%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基础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期)。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期)。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1条(2021年第7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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