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评估中,资产是指特定权利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资产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1.资产是能够给特定主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
经济资源可以是实体,也可以是无形的权利。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潜在能力是特定主体愿意拥有或控制此类资源的主要原因。这种利益可以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产使用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二是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变更给特定主体带来的利益。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带来未来经济效益的能力,资产评估就是通过适当的方法将这种能力量化,反映资产的价值。
2.资产必须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
资产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应该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例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拥有某一经济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拥有某一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可以由这些特定主体控制。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主要体现在资产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上。依法取得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是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相关资产的前提条件。
资产产权是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权利束”,是由所有权派生出的一系列权利,通常包括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种“权利捆绑”一方面可以表述为一项资产的完全产权,即包括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如土地所有权。另一方面,这个“权利束”也是可分解的,即不同类型的权利可以与其分开设置。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有建设用地或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实现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所有者也可以通过划拨的方式将其土地使用权授予其他主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可以通过设定抵押实现相关土地资产的融资功能,也可以基于通行、取水或排水的需要,在相邻土地上依法设定地役权,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提高其不动产的使用效率。
与完全财产权相比,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有限财产权人在权利分割时会受到承诺义务的限制。例如,租赁房地产在合同租赁期限内转让的,为履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通常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约定,房地产转让后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房地产受让人继承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因转让导致房地产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房地产转让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因此,不同类型和组合的权利构成了资产的特定权利地位。例如,专利资产具有专利所有权、专利使用权等多种权利类型。不同类型的资产通常给权利人带来不同的经济利益,对应的资产价值也不同。一般来说,资产的所有权价值会高于使用权的价值。即使是同样的资产载体,也可能因为权利的不同而表现出不同的经济价值。这也是为什么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关注被评估资产的权利状况,关注权利状况对资产评估的约束和影响。
所有权是判断资产存在与否的首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特定主体不拥有经济资源,即不享有经济资源的所有权,但它可以控制这些资源,这也表明特定主体可以从其控制的资源中获得经济利益,经济资源仍然可以定义为特定主体的资产。因此,资产评估界定资产的边界是控制权,而不是所有权。比如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企事业单位只能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投资等权利。依法授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相关个人和单位拥有的土地资产。例如,企业有权使用租赁资产,将租赁资产用于生产或转租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由于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控制租赁资产使用权预期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租赁资产使用权可以确认为租赁企业的资产。比如,企业也可以通过与专利权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获得已批准专利的实施许可,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享受实施专利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该权利可以是只允许被执行人享有的专有许可,也可以是只允许专利权人和被执行人享有的专有许可,也可以是除专利权人和被执行人之外允许他人实施的普通许可。由于企业可以通过许可合同控制专利实施预期的经济利益,这些专利许可权也可以视为企业的资产。
资产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确立使得特定主体的相关权利具有排他性,其他主体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获得相关权利。
3.资产的价值应该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资产的价值应该能够用货币来衡量和反映。能够给特定主体带来可量化的效用或收益的资产,是资产评估中涉及的资产。资产评估中强调的资产的可计量性是基于其能够带来的未来收益,表现为特定主体能够继续使用或转让资产全部(控制权)的经济利益能力(主要是形成现金净流入的能力)。这与会计对资产计量的要求不同。资产的会计计量也是对资产进行货币量化的过程。确定资产金额的计量基础(即计量属性)不仅包括反映资产现值的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还包括反映其过去价值的历史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对资产等会计要素进行计量,“一般应采用历史成本,并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使会计要素确定的金额能够可靠地取得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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