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部门在对厦门某建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项目已经完工,但收入没有得到充分及时的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要求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60万元以上,缴纳滞纳金100万元以上。
因为企业没有在正确的时间确认收益,付出了代价,给自己带来了不好的影响。
那么建安企业工程收入的确认问题,税收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委托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航空器,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且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的完成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2。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在每个纳税期末能够可靠估计的,提供劳务收入应当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安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在年末应根据完工进度确认该年度的计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小伙伴们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已完工但未及时结算的工程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号文件(国税函〔2008〕875号)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完工百分比法首先要求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施工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竣工年度无审计结果的,可按合同金额申报纳税。工程结算完成后,累计确认收入将根据工程结算金额进行调整。
2、在施工项目最终完工结算当年,未按规定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是否允许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8]875号)的规定,施工期内,施工企业根据从劳务接收方收到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将期末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从上一纳税年度累计确认的劳务收入中扣除,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根据提供劳务的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前期累计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至当期劳务成本。
在建设项目最终竣工结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取得合法证明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对外证明,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对外证明,支出属实并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当年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充或者更换发票或者其他对外证明发票等符合要求的外部凭证,经换证、换证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在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注销、吊销对方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无法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经下列材料核实其费用真实性后,可以税前扣除其费用: (一)无法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原因证明材料(含工商注销)。(二)有关经营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材料;(5)货物进出仓库的内部凭证;(6)企业会计记录等材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信息。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足并更换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其中,如果发票或其他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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