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北京,记者 姜樊)讯,人民银行今日正式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备受的互联网助贷业务是否需要纳入监管的悬念也随之“石槌落地”。《办法》显示,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部分将正式纳入监管。
同时,人民银行此次还对不同业务的准入门槛分类管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持牌,而企业征信则仅需备案。
有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从总体的框架和逻辑上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一致,保持了“从严监管”的原则,而正式版本的《办法》更加注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设。
人民银行对《办法》的实施给出了超长的过渡期,即到2023年6月底。人民银行表示,在过渡期内,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互联网平台助贷等业务明确纳入征信监管范围
《办法》规定,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此外,汽车经销商、房产营销中介等市场机构依法代金融机构收集客户信息但并不对客户信息分析处理营利的,亦不适用该《办法》。
不过,《办法》也明确了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适用该办法。有业内人士认为,人民银行在定义范畴中已经对各类业务有所区隔,如此区分更加明晰对行业进行划分,同时也将方便对相关行业的监管。而此次《办法》将互联网平台助贷等相关业务纳入监管范围,针对性十分明显。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
所谓“替代数据”,即借贷信息以外的用于判断企业或个人征信的数据。人民银行曾公开表示,替代数据在现代化征信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借贷信息的有益补充。市场化的替代数据征信信息互联互通是当前构建全覆盖社会征信体系的重要步骤。利用替代数据为金融和经济活动提供信用管理服务,在本质上属于征信活动,需要纳入征信监管。
“此次将互联网平台的助贷、联合贷款等形式纳入到征信业务,预计接下来金融机构此前依赖于外部征信的业务模式要有所改变,互联网平台所提供的相关业务亦将按此《办法》进行整改。”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此前助贷机构“通过爬虫或自身数据采集信息建立风控模型后,再用银行资金放贷”的模式已经行不通了,未来这些机构只为金融机构揽客提供辅助作用。
不过,有助贷行业资深人士表示,预计《办法》的实施对多数助贷公司业务受此影响不大。此前经过多轮整改,多数助贷公司帮助银行揽客后,已不再为银行提供第三方的征信服务,客户征信情况主要由银行方面来查询。此外,不少互联网平台正在寻求与持牌的征信公司展开合作,以满足人民银行此前对征信“断直连”的要求。
从事个人征信业务需持牌
《办法》规定,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同时,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相较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上述条款为此次正式稿中的新增内容。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将按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目标,继续推进征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构建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宽领域的征信体系。在巩固和发展好公共征信服务平台的基础上,根据市场需要引导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严防资本在征信领域的无序扩张,维护征信供给的公平正义。
董希淼认为,监管层一方面要求分类监管,另一方面还要求增加征信市场供给能力,这意味着未来可能将有更多的征信机构应运而生,尤其是个人征信机构数量或将继续增多。
当前,持牌的个人征信机构仅有两家,即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而另有消息称,目前由某大型互联网平台参股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正在申请中。
此外,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给不同的征信业务设置不同的准入门槛,体现了分类监管的原则。其中,个人征信业务由于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等内容,其要求则更加严格,机构需要一定资质才可申请,这体现了监管层对个人征信的重视。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办法》按照对个人信息依法保护、有限共享的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规定全面衔接。《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强调了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注重对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保护,同时还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的保护。
《办法》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信息使用者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同时,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投诉。
超常过渡期分步实现平稳过渡
尽管《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数据公司等机构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模式的调整,对《办法》施行前未取得征信业务资质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市场机构给予了一定的业务整改过渡期,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过渡期内,人民银行将加强对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分步骤推动实现平稳过渡。
“给予超长的过渡期,这就要求一些按照《办法》规定没有资质、但又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互联网平台或助贷公司,必须在期限内进行整改,明确了时间底线。”博通咨询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在此期间这些机构要么申请牌照,要么与其他合规征信机构合作。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还表示,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人民银行将强化对征信机构的合规要求,推动实现动态、可持续的征信监管科技,保障征信市场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确保各类征信系统网络环境、技术构架安全可靠。在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应用新技术创新征信业务、在提升服务能力的同时,确保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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