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因盗窃未遂被拘留了几天?
盗窃是一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实施盗窃活动时,如果盗窃人因盗窃人以外的原因实际不占有财物,将构成盗窃未遂。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随后,以下内容被边肖整理了好几天,供公安拘留所参考。
1.盗窃未遂被治安拘留几天?
盗窃未遂的,根据盗窃情节确定行政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另行决定,合并执行。拘留的行政处罚一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抢夺、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什么是盗窃未遂的认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犯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但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失败的犯罪。与既遂犯相比,未遂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未遂的一般原则界定。这一原则性定义也适用于盗窃未遂,即盗窃人在实施盗窃时,客观上已经“开始”但“失败”,属于盗窃未遂。
既遂盗窃是盗窃的完成形态,未遂盗窃是盗窃的未完成形态。刑法学界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的观点,包括接触、隐匿、控制、转移、失去控制、取得、丧失和丧失控制。都说接触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接触财产;据说隐藏是根据行为人是否隐藏了被盗财物。控制是基于行为人已经获得对被盗财产的实际控制这一事实。转移以行为人是否已将被盗财物移离原场所为依据;失控是指被盗财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或保管人是否实际失去对财产的控制。
取得的依据是行为人是否将被盗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实际占有;损失的依据是盗窃造成的是公共财产还是私人财产的损失。失控理论是采用失控理论和控制理论的合理因素。认为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将公私财物作为盗窃罪的客体,脱离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控制,置于自己的实际占有之下来划分。那些使公共或私人财产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并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人被视为盗窃既遂。如果公私财产尚未脱离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或者所有人或占有人失去控制,但行为人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取得对公私财产的实际控制,则为盗窃未遂。
根据以上分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企图盗窃的可以处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15日的行政拘留。有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最长不超过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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