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202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税收政策2021,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制造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现就中小制造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告所称中小微制造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不满4亿元(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微制造企业)。

销售是指增值税的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审计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足一年的企业,按照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数12个月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成立的企业,按照第一个报告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销售额确定。

3.递延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属于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开票时缴纳的税费。

4.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中小制造企业,可以缓缴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的50%,小微制造企业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缓缴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迟期为3个月。延期期限届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延期税款。

五、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要求,骗取享受延期纳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仍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2021年10月29日。

解读

关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

一、 《公告》 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发布本《公告》号文,明确2021年第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税费延期缴纳有关事项。

二、 《公告》 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括哪些?

1030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但不到4亿元(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103010中提到的制造业中小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三、 《公告》 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是指增值税的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审计查补销售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如果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是

举例1:纳税人A为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8年9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差别税收政策不适用。根据《公告》的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增值税销售额为:第一行“适用税率应税销售额”,第五行“简易法应税销售额”,第七行“免税抵减”。

举例2:纳税人乙为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2月,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它还经营建筑服务(适用的征收率为3%)。建筑服务业务实行增值税差别化税收政策,其增值税销售额应从差别化税收中扣除。根据《公告》的规定,从《公告》按照例1计算出差前的销售金额后,应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五栏“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和相关银行的税率或收款率计算扣除金额,计算出的差额即为销售金额,即差额-扣除金额前的销售金额。在本例中,第6行中的扣除额=本期实际扣除额。

额/(1+3%)。

  举例3:纳税人c是一家制造业企业,成立于2019年1月,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人c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无论其是否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合计数。

  四、《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五、《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人应当依法于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六、《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举例7:纳税人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月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10月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界面跳转进入缴款界面并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在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月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8:纳税人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面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人在该界面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若纳税人h按月缴纳税费,在2022年1月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1年12月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人,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3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举例9: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七、《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10:纳税人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月缴纳,其2021年11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人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八、纳税人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九、《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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