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中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1.坏账准备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计提坏账准备=根据应收款-本科目的贷方余额计算的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额。
按当期应收款项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大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的,按差额计提坏账准备;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小于本科目的贷方余额的,按差额冲减计提的坏账准备;如果当期按应收款项计算的坏账准备金额为零,则全额转回本科目的余额。
企业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计提的坏账准备大于账面余额的,按差额计提;如果提取的金额少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科目。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核定为坏账损失,核销坏账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3.已确认核销的坏账损失,以后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回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实例。
当采用年末余额百分比法时,坏账准备(即坏账损失的估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次计提和后续年度计提。首次计提坏账准备时,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应收账款年末余额*计提比例。
例:(1)2008年末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20万。
贷款:坏账准备20万。
(2)2009年6月发生坏账2.2万元。
借:坏账准备22000。
贷款:应收账款22000。
相关税法关于坏账准备的规定。
会计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实际操作,账务处理也需要合法合规。坏账的处理属于会计核算内容,所以税法对坏账的处理有相关规定,那么我们在处理坏账时应该依靠哪些税法规定呢?
《相关法规参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号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
第四十五条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纳税人计提坏账准备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当冲减坏账准备;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的实际坏账损失,可以直接在当期扣除;核销的坏账收回时,相应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六条经批准提取呆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指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当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预付款的运输费用和杂项费用。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金额。
对于坏账准备的处理,会计上采用谨慎性原则,税法采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由于财税处理的差异,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存在“可冲抵的暂时性差异”,因此应采用负债法计提或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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