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阐述企业所得税中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原则,政策于2017年6月4日结束。
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资产使用权转让范围: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在汇算清缴申报表中,a101010《企业总收入明细表》第7行的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与第12、13、14行的固定资产租赁、无形资产租赁、包装及商品租赁收入具体对应。
确认原则: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股权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企业资金而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其中,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跨年且租金一次性预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相匹配的原则,出租人可在租赁期内分期将上述确认收入统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应按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总结:
利息收入,收入的实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租金收入,收入的实现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
提供企业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当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收入的实现应按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的收入可能早于或晚于资产转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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