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行生产应税消费品
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税款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数量适用税率。
(二)没有销售价格的同类消费品。
税款是根据组成部分的应税价值计算的。
1.采用从价定率法计算纳税构成,计税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 (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部分应纳税额适用税率。
2.纳税构成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算,计税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一)受托人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税金按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当月不同时期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不同时,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比例税率(从价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额委托加工比例税率固定税率(复税)。
(二)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如果受托人没有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1.从价定律:组成应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量固定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为免税农产品的,材料成本=采购价格(1-扣除率)。加工合同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实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人向委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实际发生的配套材料费用),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因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三、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
代收管理:海关自签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代收货款。
1.从价法:应纳税额=组成部分应纳税额消费税税率。
组成应税价值=(关税完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
2.具体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复税: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值=(海关完税价格,海关进口数量消费税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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