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一直是审计部门监督、跟踪和落实的重点。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审计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核对,对审计整改的现场、实物、经验证据进行检查,确认审计整改的实际情况,必要时走访相关人员,对整改的及时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评估,避免和防止被审计单位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
审计整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处理处罚执行情况、审计建议落实情况、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尚未整改到位问题及其原因,继续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时限等。对审计整改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台账,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撤销。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且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向审计机关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严重不准确的,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这里增加了小程序,请查看今天的头条客户端。)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但整改不到位或难以整改的,整改期限可适当延长。逾期未整改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审计机关说明整改不到位的原因以及整改期限和计划。
审计发现的整改和认定应坚持“依法依规、重证据、重实效”的原则。审计整改印证材料包括:整改的财务凭证、书面证明、办理事项回复、审批审核文件和制度文本等。的认证标准分为三类:已整改、已整改和未整改:
一、已整改的认定标准
1 .已按审计决定执行;
2.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已全部上缴、退回、追缴、没收、罚款、核销、处置、账务调整的金额或数量;
3.审计前或者审计期间,违法行为已经终止,违法行为后果已经消除,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加强监督的;
4.因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的限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已受理,并已裁定或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5.如既成事实难以纠正,今后需要消除的,被审计单位已在党委(党组)会议或行署办公会议上作出报告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并依法依规完善相关制度或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内容,采取具体防范措施积极整改。
6.虽已采取与审计意见不一致的纠正措施,但纠正措施合规合法,更符合被审计单位或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达到了审计的预期目的或效果;
7.其他有效证件和资料。
二、整改中的认定标准
1.审计决定已部分执行;
2.对于需要整改的具体问题的金额或数量,制定了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了责任人员、整改时间节点和目标要求,对部分问题的金额或数量进行了上缴、退回、追缴、没收、罚款、核销、处置,并进行账务调整;
3.由于被审计单位整改手段的限制,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已经受理;
4.因问题复杂或涉及历史遗留问题,被审计单位已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但需经主管部门或盟行政公署(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按要求报批;
5.审计整改涉及内容较多,根据相关审计意见已部分整改;
6.其他有效证件和资料。
三、未整改的认定标准
1.未能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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