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恶意抢注相信大家对这个不陌生吧,但是有一点。如果商标被恶意抢注哪种情况下可以拿回主动权呢,相信大家了解不多吧,下面就和华正财务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原则,那就是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里对在先权利进行了说明,即 “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那民事权利又包括了哪些呢?《民法总则》中规定了自然人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至此,法律将姓名权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
此外,《规定》第二十条也明确指出“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该条款虽然没有直接对在先权利的范围进行认定,但其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裁判思路,间接对姓名权属于商标侵权的客体进行了确认。
由此,姓名权作为一种法定的民事权利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规定的在先权利。那么本人自然对其享有姓名权。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也就是说被已注册商标的个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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