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不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直接扣除,还可以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值得关注的关键问题。最近在梳理客户数据时,笔者发现很多企业对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不够重视,存在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那么,工资薪金税务处理合规时,在实务层面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易出错点1:
支付对象不是企业员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受雇或受雇于企业的职工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职工受雇或受雇有关的其他费用。
根据政策的具体规定,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必须是“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职工”,主要包括在企业工作或受雇的正式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和企业聘用的再就业人员,以及由企业直接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劳务派遣工。目前税收法律法规并没有强调企业必须与这些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在判断工资薪金支付对象是否合规时,可以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对方是否在企业工作,是否与企业存在雇佣、聘用关系,企业是否存在“职务”或“岗位”,是否执行企业统一考勤考核制度,是否服从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等。
例如,A公司2020年有300名员工。其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3人,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聘任,并出具聘书。这3人直接与母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直在A公司工作,由A公司负责其工作安排和绩效考核。另外10人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资由A公司直接发放;3人是实习生;2人是清洁工且属于临时工;其余为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020年,甲公司将邀请母公司业务骨干在业余时间为员工提供为期一年的业务培训,由甲公司负责与这些业务骨干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培训费。
对A公司而言,母公司业务骨干不在A公司任职,属于外部单位人员,支付给他们的培训费应作为劳务费处理,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受聘于A公司,符合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工作”的条件。甲公司支付的报酬属于已支付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其余人员属于在A公司工作或受雇的员工,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企业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易出错点2:
税前扣除范围不规范。
工资支付不仅包括现金,还包括非现金形式。
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在实际工作中很少出现,但如果企业给员工的那种劳动报酬,也应该属于工资薪金。比如很多企业会给予员工生产奖励、质量奖励等实物奖励。虽然这些奖励不是现金,但它们是支付给员工的奖金,是工资和薪金的一部分。它们应转化为一定的价值,纳入工资薪金总额,并在税前扣除。但是,如果企业给员工福利导向的对象,如米、面、油等。这是在节假日期间分配的,它们不是员工必要的劳动报酬,而是企业提供给员工的额外福利,不应计入工资薪金,而应作为福利支出,在进入之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换句话说,企业需要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之前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会按月支付通讯补贴,这些补贴不计入“工资薪金”,而是计入“通讯费”。但企业所得税结算时,直接并入工资薪金总额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忽略通信补贴代扣代缴对应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通信补贴将不计入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计年度工资薪金,允许在支付年度按规定扣除。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年底提前发放年终奖,但要到次年3月至4月才发放。这部分支出只要符合工资薪金条件,也可以税前扣除。
容易出错的第三点:
特别规定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除了按月向员工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外,还可能存在向员工支付工资薪金的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合规确认工资薪金总额。
比如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会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授予员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并授予激励对象时,应当根据股票的公允价值和数量计算确定上市公司相关年度成本或费用,作为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后能够立即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将其计入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并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
例如,2019年1月,王先生获得A上市公司授予的1.5万份股票期权,授予日股票价格为每股8元,行权价格为每股6元。股票期权将从2020年2月开始行使。假设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权1万股,当日股票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王先生于2020年2月28日行使职权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性收入”=(10-6) 万=4万元。此时甲公司应将这4万元纳入企业工资薪金。
总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有企业还要注意,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资委监管企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资税前扣除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09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不得超过根据经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企业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效益工资中用于建立工资储备部分,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提取的效益工资改变用途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国有企业已经纳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一旦实际发放数额超过工效批文的工资总额,超出部分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作纳税调增处理。
另外,为了鼓励企业安置残疾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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