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开票人、收款人、审核人相同的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规票据税前扣除?听听今天的每日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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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友水智云会员朋友查询:获得的发票显示,出票人、收款人、审核人为同一人。作为合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这个问题在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屡见不鲜。让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一、基本规定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及号码、副本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写及小写金额、出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盖章)等。
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经济活动和发票管理的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可见,《发票管理办法》只规定了“出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而没有将“收款人”和“审核人”纳入发票的基本内容,也没有规定出票人、收款人和审核人不能是同一人。
二、总局答复
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就此问题答复如下:
请问住宿发票报销的收款人、审核人、出票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
总局回复:税法对发票开具人、收款人、审核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人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会计相互制约原则,发票开具方和审核方不是同一人,收款方和审核方不是同一人。具体要求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此前,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的答复也表达了同样的意思:
问:我公司从事有色金属贸易业务。最近上游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和审核人是同一个人的名字。这样的发票合法合规吗?
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回复:
发票出票人、核对人、收款人分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发票内容正确,区分相关责任。收款人、开票人、核对人是否可以是同一人,相关税法文件中没有规定,但同时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写和开具发票。核对人和出票人原则上不应是同一人,出票人、核对人和收款人应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
三、实务操作
结合上述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回复可以看出,税法并没有规定发票所列的出票人、审核人和收款人是否可以不是同一人。但由于会计制度遵循相互制约的原则,便于企业区分内部控制内的责任,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原则上开票人、复核人和收款人不应是同一人。但对于一些小企业,特别是个体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出票人、审核人、收款人。
今天的日常税收到此为止。下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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