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读者会问:
我和男朋友黄一起生活了两年。虽然我没有领结婚证,但我实际上承担了只存在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两个月前,黄禹锡突然移情别恋,甚至在我想尽一切办法挽留他之后,还是走了自己的路。请问:我可以申请法院保护吗,因为我和黄有事实婚姻?
黄文秀读者:
你不能要求法院保护你和黄事实上的婚姻。
事实是,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我国对事实婚姻的处理经历了承认、有条件承认和不承认三个阶段。目前持不承认的态度。原因是事实婚姻不具备婚姻登记的要件,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是强制性的,因此本质上是非法婚姻。
003010第7条规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婚姻登记。不补办婚姻登记的,依照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第三条指出:“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驳回诉讼。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仅仅因为你与黄未登记结婚,且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就意味着无论导致未登记结婚的原因是什么,即使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甚至承担了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本质上仍然属于非法同居,因此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能有因同居产生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颜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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